一、适用范围。
对县(区)范围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企业申请和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二、法定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修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就是指网咖、网络游戏等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向群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在学校、图书馆等企业內部附属的专门为特殊对象提供材料、信息上网服务的场所,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实行。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承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设审核工作,并依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修定)第十一条:“申请人筹备完成,持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理应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是未予批准的决策,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机关申请终审核。文化厅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授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经营。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机关经审查不满足条件的,或是公安机关经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理应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第363命令,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第363命令修定)第九条“在学校附近两百米范围内,及其在住户住房(院)内,不可设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国家文化部有关执行“先照后证”,完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申请资格:
1、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2、有与其业务主题活动相适应,并符合我国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
3、信息网络安全体系管理健全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
4、有固定的网址和合适其经营活动的计算机等设备以及附属设备;
5、有与其业务主题活动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实际操作人员、技术人员。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表原件2份;
2、公安消防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实原件与原件核查。两份复印件;
3、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单位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实原件与原件核查。两份复印件;
4、提供运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核查。两份复印件;
5、提供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度,固定IP地址和E-Mail详细地址)的原件核查。两份复印件;
6、营业场所平面图、电脑及拍摄设备布局图原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