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34号令),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具体而言,制作或发行电视剧、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纪录片、广播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短视频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均需先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 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公司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工商局提档章程;
2、法人、全体股东身份证扫描件(股东公司需提供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股东身份证扫描件(彩色)、股东公司工商局提档章程,直至追溯到自然人为止);
3、公司3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 业的员工身份证正反面的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及相关培训证明;
4、办公场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1份(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5、提供的所有人员联系方式:法人、股东及三个技术人员手机号及邮箱、公司固话、传真等。